奉賢物流公司向物流上海公司履行了合同項下的貨款支付義務
-杰克遜維爾空運價格
?海運新聞 ????|???? ?2021-07-14 18:31
因溫特圖爾公司的處分,物流上海公司取得涉案發(fā)動機設備的
所有權。隨后,物流上海公司將涉案設備出售給原告奉賢物流公司,也是其自身權利的處分,不存在損害船舶公司正當權益的情形。且原告奉賢物流公司已經履行了付款義務,被告物流上海公司也同意涉案發(fā)動機設備的
所有權回原告所有。
綜上,
寶山法院確認被告溫特圖爾公司交付提單給船舶公司僅是為報關所用,并無移轉涉案主機
所有權的意圖。溫特圖爾公司根據(jù)所有權保存的約定,仍為涉案發(fā)動機設備的所有權人。
隨后不久,物流上海公司與原告奉賢物流公司簽訂《買賣暨倉儲合同》,約定物流上海公司以234萬元向奉賢物流公司出售該兩臺發(fā)動機設備。合同約定,自奉賢物流公司收到物流上海公司簽訂的倉單,即視為已經交付了合同項下的貨物。為此,奉賢物流公司向物流上海公司履行了合同項下的貨款支付義務。
由于被告溫特圖爾公司與被告船舶公司在《供貨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受
瑞士實體法管轄,因此雙方解決有關涉案發(fā)動機設備的買賣糾紛應
適用瑞士實體法。結合爭議內收留,
瑞士實體法所指的法律應為《瑞士民法典》。
被告船舶公司反訴
據(jù)此,奉賢物流公司將物流上海公司、船舶公司、溫特圖爾公司訴至上海
寶山法院,請求
確認存儲于物流上海公司倉庫中的兩臺發(fā)動機設備的所有權為其所享有。
糾紛緣由
2019年4月,瑞士與中國簽署“一帶一路諒解備忘錄”,成為繼意大利、盧森堡后第三個加進中國“一帶一路”倡議的歐洲國家,雙方積極擴大雙向投資、深化高端領域合作。基于此背景,本案法官查明并正確適用瑞士實體法,明確涉案兩臺發(fā)動機設備的所有權回屬,案件的處理有利于響應中瑞“一帶一路”號召,優(yōu)化我國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huán)境。
由于《瑞士民法典》對所有權保存采用登記生效主義,船舶公司與溫特圖爾公司關于所有權保存的約定應在我國境內進行登記,否則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我國對所有權保存并未規(guī)定登記才能生效,因此也無登記機構,不能進行登記,并非所有權人的過錯,在此情形下,中斷然否定所有權保存的效力勢必會侵害所有權人的正當權益。故不應由所有權人承擔不能登記的不利后果,應充分尊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認可所有權保存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的溫特圖爾發(fā)動機股份公司系世界著名的發(fā)動機制造企業(yè),在世界發(fā)動機領域有著重要的影響力,在我國境內也設立了公司。本案的公平判決,有利于增強瑞士企業(yè)對中國法治的信心和投資中國市場的動力。
適用瑞士法確認所有權 寶山法院判決一起涉外商事案件
2021年07月13日 10時 新民晚報
日前,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合意,通過適用《瑞士民法典》等相關域外法律規(guī)定,結合我國物權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審結了一起涉外商事案件,并得到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案的處理積極響應了“一帶一路”倡議,有助于優(yōu)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huán)境建設。
2007年7月,船舶公司與溫特圖爾公司簽訂《供貨合同》,合同約定溫特圖爾公司向船舶公司供給兩臺主柴油發(fā)動機和有關設備,并約定在收到所有付款前,貨物的所有權屬于供給商;客戶和供給商之間的法律關系應受瑞士實體法管轄。
寶山法院審理后以為,單純的交付提單并不必然發(fā)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根據(jù)查明的瑞士法律規(guī)定,提單的交付代表占有的轉移,但并不意味著誰持有提單誰就當然對提單項下貨物享有所有權,提單持有人能否取得物權以及取得何種類型的物權,還取決于當事人之間有無所有權保存或其他關于物權變動的意思及約定。根據(jù)《供貨合同》,船舶公司在收到溫特圖爾公司發(fā)貨預備停當通知時應通過信用證支付每件設備剩余50%的價款,但船舶公司并未如約支付。且當涉案發(fā)動機設備抵達上海港后,船舶公司仍尚欠50%的價款,并由此產生了后續(xù)糾紛。在船舶公司報關后,兩臺發(fā)動機設備一直存儲于物流上海公司的倉庫中,船舶公司并未實際占有涉案發(fā)動機設備。

庭審中,被告物流上海公司辯稱,同意原告奉賢物流公司的訴請。船舶公司曾多次與其聯(lián)系,以求獲得該兩臺發(fā)動機設備的所有權,但并無支付能力。
2010年10月,因倉儲費題目,物流上海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溫特圖爾公司支付至實際提取倉儲物之日止的相應倉儲費。2013年3月,法院依法判決支持了物流上海公司請求溫特圖爾公司支付倉儲費的訴請。
依法裁判
據(jù)此,寶山法院依據(jù)《瑞士民法典》及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判決涉案兩臺發(fā)動機設備回原告奉賢物流公司所有,并駁回被告船舶公司提出的反訴請求。
2014年4月,為處理2013年3月判決書確定的履行義務,物流上海公司、船舶公司、溫特圖爾公司三方簽署《和解協(xié)議》,約定溫特圖爾公司同意物流上海公司對兩臺發(fā)動機設備行使留置權,采取拍賣、變賣方式處理,所得對價用于補償物流上海公司全部倉儲費用、遲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費等各項費用,溫特圖爾公司不得向物流上海公司主張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對價。
此后,船舶公司預先支付一半貨款約550萬美元。因船舶公司并未履行完剩余貨款的支付義務,2008年2月,空運報價
海運價格,溫特圖爾公司將發(fā)動機設備存儲于物流上海公司的倉庫中。
圖片來源:東方IC
適用瑞士法確認所有權
被告船舶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因其一開始便已取得了涉案發(fā)動機設備的提單,故應享有提單下貨物的物權,涉案發(fā)動機設備的所有權應屬于自身所有。原告奉賢物流公司與被告物流上海公司簽訂的《買賣暨倉儲合同》不符正當律規(guī)定,是惡意串通損害船舶公司利益的行為,應為無效,故不具有轉移所有權的法律效力。基于該辯稱,被告船舶公司提出反訴請求,請求判令兩臺發(fā)動機設備所有權回船舶公司所有,物流上海公司需向船舶公司交付兩臺發(fā)動機設備。
判決后,被告船舶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于近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意義
通訊員 胡明冬 新民晚報記者 郭劍烽
返回首頁

涉案主機由溫特圖爾公司存儲于物流上海公司處,假如溫特圖爾公司已經交付發(fā)動機設備并由船舶公司取得所有權,則根據(jù)合同約定,存儲人應是被告船舶公司,倉儲費也應由買受人即船舶公司承擔,但實際情況卻與此不符。
基于此,被告溫特圖爾公司作為涉案發(fā)動機的所有權人,當然有權對涉案設備作出處分。此外,空運報價
海運價格,在溫特圖爾公司處分涉案設備時,間隔船舶公司應完成付款義務時間長達數(shù)年之久,在如此長的時間內,船舶公司仍尚有500余萬美元的貨款尚未支付。溫特圖爾公司作為所有權人有權為保護自身利益、避免更大損失而對涉案設備作出處分。